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证监会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
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铃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
东会的议事规则,规范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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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
| 3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
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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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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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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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6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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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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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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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 |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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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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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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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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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第十五条召集人将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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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者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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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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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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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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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
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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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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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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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
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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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21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22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首席监事
主持。首席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 |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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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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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24 |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 | 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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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 | | |
| 26 | 第三十二条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二)累积投票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中所称“监事”
特指由股东提名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累积投票的相关规定。
…… |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二)累积投票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累积投票的相关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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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第三十三条除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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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 |
| | | |
| 29 |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 30 |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
| | | |
| |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 31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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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三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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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应当对内资股股
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
并公告。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决议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
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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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分别载明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 | | |
| | | |
| |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35 |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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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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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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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 (新增)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 39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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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五章总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
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 | 第五章总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
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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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
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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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 (新增)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
| 42 |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并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 |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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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四十九条任何对本规则的修改和变更必须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同意,方始生效。 |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格式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或因取消监事会导致的字词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