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000550):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2025年)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1:15:38 中财网
原标题:江铃汽车: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2025年)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案(2025年)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证监会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股东会议事规则》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 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铃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 东会的议事规则,规范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2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 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
3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 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
   
   
   
   
   
4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5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6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9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第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10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11第三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做出决议。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 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12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第十五条召集人将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13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 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 者解释。
   
   
   
   
14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15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 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16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四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 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 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
   
   
   
   
17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18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 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没有表决权。
   
19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 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 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20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21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22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首席监事 主持。首席监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主任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23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24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25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26第三十二条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二)累积投票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中所称“监事” 特指由股东提名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累积投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或者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 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二)累积投票中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累积投票的相关规定。 ……
   
   
27第三十三条除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 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 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 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
   
   
   
   
28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29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 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30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31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32第三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八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33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应当对内资股股 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 并公告。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决议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 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34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分别载明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 司总股份的比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分别载明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者说明;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5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36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任。第四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37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38 (新增)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 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39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 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40第五章总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 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 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 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第五章总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 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 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41 (新增)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42第四十八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 效,并由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3第四十九条任何对本规则的修改和变更必须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同意,方始生效。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股东会议事规则》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格式的调整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或因取消监事会导致的字词修改,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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