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泊 尔(00203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12)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1:15:32 中财网
原标题:苏 泊 尔: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512)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规范股东大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一条为保证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会的议事程序,规 范股东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 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百分之十(10%)以 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
并公告。公告。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根据法律法规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根据法律法规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 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费用由
承担。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 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 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或解释。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 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 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 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第三十二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董事会授权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四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 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 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 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 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合 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自觉接受本公司股东、监事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删除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 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 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 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 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修订外,本议事规则原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的部分内容及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名称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调整表述,修订只涉及删除“监事”或“监事会”、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因此不在上表中单独列 示;此外,本议事规则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第八章标题因部分条 款删减导致序号调整,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调整。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2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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