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佑德酒(002646):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12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内审部负责。证券投资部协助内审部进行相关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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