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
|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司第一
大股东持有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
东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有特殊规定
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
|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以及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
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
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
|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
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征集;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
| |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
| |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
告。 | |
|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
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
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
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时,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承担相应义
务的主体,适用本节规定。 |
| 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
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结
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任何批准程
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
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
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
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
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
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
报酬; | |
|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
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
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
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
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
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
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
立: | |
|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
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
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
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
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与公司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
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务。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
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承担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
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公司
及其内部机构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公司的具体运作,
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
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
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
围。公司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 | |
| 管理。
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
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 | |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
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
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
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
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
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务;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亦不得以上述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
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
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
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司法
部门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
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被冻结
的股份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并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公
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事项: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交易事项累计计算的
相关规定。其中,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 |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日常经营
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事项: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股
票上市规则》关于交易事项累计计算的相关规
定。
(十四)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
……
3.虽属总经理、董事会有权批准并实施的关联
交易,但独立董事认为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核
的;
4.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5.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 |
|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八)审议批准如下关联交易:
……
3.虽属总经理、董事会有权批准并实施的关
联交易,但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核的;
4.对公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5.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
……
(二十)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
财务资助: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项规定。
(二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
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的法定职 | ……
(十六)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财
务资助:
……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项规定。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涉及前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可能影响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权利事项的,须经出席特别表决权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 权。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
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 |
| 第四十三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积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第(五)项所述
担保,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四十六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五)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其中第(五)项所述担保,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之内举行。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它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
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
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
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它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
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
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两
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做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不得
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
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监
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
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
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
露。 |
|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 |
| 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对
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四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
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
| 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做出决议。 | 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
决议。 |
|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 |
| ……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五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
大会延期或者取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之前
发布公告,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
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还应当披露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者取
消、提案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会议
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发布公告,说明延期
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
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
|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
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
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 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
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
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
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
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
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
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 第六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
| 第六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
| 第六十五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的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 |
|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法
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
和说明。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 |
| 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
答复。 | |
|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青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青海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
|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
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
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
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
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
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
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
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
意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
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
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
|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
而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股东大会的决定。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
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且不得以任何方
式干预股东会的决定。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
|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
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
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计票人若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决的
关联股东投票表决的,不应将其投票计入有
效表决,并应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
明;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后,若发现有关联股
东未回避表决的,董事会应在征得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同
意后更改股东大会决议,并作更正公告。 | 通过方为有效;但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
第八十条规定的相关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
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计票人若在清点过程中发现应回避表决的关
联股东投票表决的,不应将其投票计入有效表
决,并应在宣读表决结果时作出特别说明;股
东会决议形成后,若发现有关联股东未回避表
决的,董事会应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更改股东会
决议,并作更正公告。 |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
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例在30%及以上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
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
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
制度。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
|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
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依
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
|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
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
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
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
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 | 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
能做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者不予表决。 |
| 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
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
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
(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
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
权;
(十一)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大会上
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在一次股东会上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和审计委员会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
|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
……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
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
书全文。 |
|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
|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
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
定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或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二)、
(三)、(四)、(五)、(六)项情形或
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或被提名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
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上
述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相关董事离职期限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 |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二)、
(三)、(四)、(五)、(六)项情形或者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
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过半数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上述规
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个人利益,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因其作为董事身
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公司资产的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
| 安全、完整,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
(十)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
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
的费用;
(十一)忠实、勤勉、谨慎地为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
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 |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
|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或监事会报告,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 |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
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
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
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
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
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
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
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
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
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
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做好工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
| 作交接,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董事在
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
后的2年内(按前述两项中最晚届满的2
年期限计算),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
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
同业竞争等义务;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做
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董事
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
后的2年内(按前述两项中最晚届满的2年期
限计算),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
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
义务;其所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而定。 |
| | 第一百零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第一百零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
其立场和身份。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
名董事组成,其中五名为独立董事,一名为职
工代表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审批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交易事项:
……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日常经营活
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
|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
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
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 | 项;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
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
个董事单独决策。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确保
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确保董事
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战略与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
|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
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
述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资产
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
(五)对外担保:对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
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
做出决议;
(六)提供财务资助: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
……
对于超出上述审批权限的事项,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具体组织实
施。 |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前款所述对外
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资产抵押和质
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对董事会授权如下:
……
(五)对外担保:对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须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
担保的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做出决议;
(六)提供财务资助: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
……
对于超出上述审批权限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并授权董事会具体组织实施。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定期
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
他董事;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
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投
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对外捐赠事项对 |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立即向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除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八)项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就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融资、
对外捐赠事项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 | 董事长授权如下: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其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二分之一以
上的独立董事、监事会或者总经理,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
|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做出决议可采取书
面或举手表决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
书面或者举手表决方式,亦可以用电子通信方
式表决。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
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按照相关规定需及时
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
表决的事项或者按照相关规定需及时披露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
|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
| |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
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
| |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
| |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
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决
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
| |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
|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节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
|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
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离职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以及离职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十)决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
事长审批的交易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九)决定无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
审批的交易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提交辞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
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
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
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辞
职报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
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
辞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
|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
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
信息披露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或被提名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
(一)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或被提名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
| 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
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
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
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 |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
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 |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参
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
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
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
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
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
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八)《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
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
|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
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 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
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按
规定及时报告、说明原因并办理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
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
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
的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六十条
……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
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所应负有的责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离职规定,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 |
| 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
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
运作的,提出辞职的监事应当及时向监事会
报告。
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
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
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监事在离职时,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
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 2年内(按
前述两项中最晚届满的 2年期限计算),其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仍然有效;其对公司
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或任期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
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
务。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节监事会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应
当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监事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
检查的权利。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且应说明董事会对证券
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依法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履行
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一)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
意见;
(十二)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发表意
见并形成决议;
(十三)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
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或说明所关
注的问题。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会制订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10年。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
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 |
| 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结束之
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
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
|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
|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相关部门事先
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
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
和诉求后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
策)应事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 |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
……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相关部门事先征
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栏、召开见
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后拟
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
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
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应事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常设电话、公司网站专
栏、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和
诉求,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 |
| 网站专栏、召开见面会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建议和诉求,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
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 | 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
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
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
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
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第一百六十九条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及
信息披露
(一)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
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
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
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会表决。 |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
| 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以及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部门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
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 第一百七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聘用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验资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资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会决定。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方式
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发出。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中的
一种或几种进行。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 |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
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
报纸上公告。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
纸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
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
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
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依据前款规定提议解散公司的股东,应先向
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的议案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公司经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
| 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书面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提议股东在
经股东大会就该议案审议通过后向人民法
院请求解散公司。 | 依据前款规定提议解散公司的股东,应先向公
司股东会提出关于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
议案并向股东会提交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
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书面证明文件
及相关资料;提议股东在经股东会就该议案审
议通过后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第二百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
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指定的披露信息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
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零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二百一十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第二百零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
| 第二百零八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不
同版本的公司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后的
公司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不
同版本的公司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青
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公司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不满”、
“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过半
数”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
|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