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公用(00068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1:11:0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山公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5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对投资者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下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事件或交易事项。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编制、发布、保管及与监管部门、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公司其他部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公司财务中心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文件草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要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有责任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定期报告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二)财务中心组织财务审计,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发,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审核后披露。

第四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披露程序:
1、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董事会、股东会议案,必要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2.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决议内容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披露。

(二)无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公告文稿,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提供信息的人员或部门应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围以公司发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为准。

第四十八条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在接待来访人员前应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不得向其透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告初稿,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实施应依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等主管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

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和影响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罚情节可解除其职务,并追究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向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如有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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