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002542):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1:01:20 中财网
原标题:中化岩土: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
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
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
责统一,把握功能定位,忠实履职尽责,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
策、依法决策水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推
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另行制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1—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
董事6名。设董事长1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全部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融资计划;
(三)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2—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
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
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
—3—
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九)除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二十)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
元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如关联
交易金额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
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事项,达
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4—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
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批准上述交易,具体授权范围见公司的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三)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
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本项前款规定。

(四)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交易
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
所涉及资产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6—
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
《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时限。

(五)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
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
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条第(四)项的规定披露
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
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
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已按照本项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7—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项前两款规
定。

(八)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8—
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
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十)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
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
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
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
—9—
项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
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
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
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
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
项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本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披露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及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
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已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
—10—
程序。

(十三)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
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四)公司分期实施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各项交易的,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五)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项之第
3目至第5目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
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六)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
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再次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十七)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购买)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
比例等事宜见公司相关制度。

(十九)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和《中
—11—
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应当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前三项及第五项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
条第四项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12—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0
日将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会应当提前5日将会议通
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经全体董
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13—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但决议公司因本规则规定的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14—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
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三)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15—
第二十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外投资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拟投资的项目,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
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需在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人事任免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三)融资信贷、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的工作程序
1.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公司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融资信贷、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审议,属于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的,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一经审批后,在融资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
授权公司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2.公司应遵守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人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批准的融资信贷、资产抵
押及担保合同。

—16—
(四)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
1.财务、业务等具体部门制定收购(购买)出售资产、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具体计划及/或方案;
2.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划分,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
议,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3.授权总经理组织具体部门执行并负责报告有关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
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记
名投票表决、电子通信表决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17—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其有
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
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18—
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
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的内
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
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
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告应当
—19—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披露。在董事会决议对外公开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将董事会档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如果有关事
项影响超过10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
消失。董事会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
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未超过”包括本数,“超
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
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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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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