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00254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及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 — 1 —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 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 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 豁免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 2 —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 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 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 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 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 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附件二),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秘书,并对其真 — 3 —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 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分、子 公司同时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三)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 4 —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 暂缓、豁免披露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 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2月 12日 — 5 — 附件一: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
说明事项: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 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作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 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 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 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 务在获悉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向 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存档;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 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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