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00254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1:01:15 中财网
原标题:中化岩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
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
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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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过
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
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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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程序和期限,表决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
提名委员会办公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
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子(分)公司、控股(参股)
企业内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初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议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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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同意,提名委员会会议
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档案由提名委员
会办公室保存。

(八)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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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席、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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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2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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