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00254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建立健全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 是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 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人员组成: (一)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 — 1 — (二)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过 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 产生。 (三)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 工作程序: — 2 —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程序和期限,表决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 提名委员会办公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 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子(分)公司、控股(参股) 企业内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初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议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 — 3 — 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同意,提名委员会会议 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二)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三)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提名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七)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和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记录上签名;提名委员会档案由提名委员 会办公室保存。 (八)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 4 — (九)出席、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依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2月 12日 — 5 —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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