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广传媒(00091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主要修订条款对比表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1:01:09 中财网
原标题:电广传媒: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主要修订条款对比表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涉
及主要修订条款对比表

修订前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
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 二个月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 品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 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 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 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 个月的;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等进行研 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等 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 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 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 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 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认为独立董事未按要求履职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认为独立董事未按要求履职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结合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规定,原“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不另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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