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002531):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证券代码:002531 证券简称:天顺风能 公告编号:2025-076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公告中公司在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经营数据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公司于2026年6月末完成本次发行(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发行的实际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5,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发行股份数量为35,000万股(该发行数量仅为假设,最终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上述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募集资金总额;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的批复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在预测公司期末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以预案公告日的总股本 1,796,878,658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未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分红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146,878,658股。 4、公司2025年1-9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70.7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798.80万元,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2025年1-9月业绩数据年化后测算分别为9,294.37万元、7,731.73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一年度持平;(2)较上一年度增长10%;(3)较上一年度增长20%。 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A股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5、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6、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短期内公司净利润的规模无法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有所下降,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并自主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公司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升级公司风电海工装备产品线及生产能力,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未来战略发展布局,将进一步提升公司风电海工装备业务的经营规模及运营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完善全球产能布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产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市场、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了详细的论证。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公司具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综合执行能力,具体详见《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一)加强募集资金监管,保证本次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按计划合理合法使用。 (二)加快募投项目进度,推动预期收益实现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将有效推动公司产能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及市场占有率,进而带动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加快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三)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从而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四)进一步优化利润分配政策,提升股东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渐实施、经济效益的逐渐显现,公司将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六、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承诺相关内容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