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00273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0:55:41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达电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2月)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服务工作。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磁盘、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及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7、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8、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9、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10、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公司盈利预测;
(十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中心(部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幕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如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时,则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上述中介机构配合公司做好相关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其填写各自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告知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上报公司董事会,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档案登记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券事务部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三)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8股以上(含8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财务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前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一: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公司职务知悉内幕信息 时间知悉内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 注3 注4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盖章)
日期: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万达电影 公司代码:002739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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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