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002739):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0:55:41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达电影: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往来,包括经营性资金往来和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限制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或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章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管理
第九条 对于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和关联交易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第十条 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产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按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据此安排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需要进行支付时,发起部门应以有关协议或合同文件作为支付依据,根据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履行业务部门审批及财务系统审核后进行支付,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四章资金往来的监督和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督促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时结算,杜绝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当每半年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公司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司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因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公司应及时披露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审计机构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同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事项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处罚外,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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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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