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丰股份(00295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0:51:26 中财网
原标题:日丰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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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600号
致: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在中山市西区街道港隆中路28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贵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尚有回购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据此,在计算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72人,代表股份296,397,61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33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6,147,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8%;
反对24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40%;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二)表决通过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296,148,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60%;
反对248,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38%;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三)表决通过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296,147,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8%;
反对24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40%;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四)表决通过了《废止〈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96,146,6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3%;
反对24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42%;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5%。

(五)表决通过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意296,146,7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4%;
反对25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44%;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同意296,147,3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6%;
反对249,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42%;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七)表决通过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意296,145,7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50%;
反对25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847%;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3%。

(八)表决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8.1关于提名冯就景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95,594,78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291%,冯就景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2关于提名李强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95,476,041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91%,李强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8.3关于提名冯宇棠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95,482,13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911%,冯宇棠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九)表决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9.1关于提名黄洪燕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95,483,95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917%,黄洪燕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2关于提名李伟阳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95,514,88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22%,李伟阳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3关于提名陈洵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295,571,26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212%,陈洵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至(四)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五)至(七)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八)、(九)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冯就景、李强、冯宇棠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黄洪燕、李伟阳、陈洵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健
温定雄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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