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000628):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中国 内部审计准则》《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 作规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内审工作实际 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 动。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机构通过系统、规范的方 法,对内部相关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 现目标。 -1- 本办法所指内部审计不包括工程内部审计、新基建项目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法务部为公司内审机构,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评 价和咨询职能。 第五条 内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督促公司及子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三)组织开展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 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 (五)按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开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进 行审查,评价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2- (七)组织开展重大经营项目专项审计; (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六条 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 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 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 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 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五)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 进行跟踪,督促整改; (六)组织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委托、管理、工作质量评价; (七)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可采取封存账 册等临时措施,并向管理层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 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3- 第七条 内审人员 公司内审机构结合公司规模、业务性质等因素,配备具有相应 资格的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熟悉内部 审计准则、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履行职责,遵守 行业规范。 内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为 保障审计监督工作水平,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在内审机构委托与管理下开展工作。也可借用公司内部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项目。借用/聘请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独立 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审计职业道德 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一)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二)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屈 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三)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判断; (四)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接 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4- (五)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 取的资料。对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 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 关的目的; (六)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七)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 的活动。 第九条 独立性与客观性 内审机构及其人员须严格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活动不得 受到利益冲突的干扰,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人员应当回避。内审机构及人员不参与或干涉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经 营管理活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也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 的干涉。 内审机构在组织架构上应独立于公司的其他经营管理部门,公 司不得安排内审机构及人员从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工程建设、 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职的工作。 当内审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损害时,内审机构及其人员应 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审计项目 第十条 审计项目类型 -5- 内审机构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 点”原则,主要开展以下内部审计项目: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司制度及上级机关有关 规定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二)例行审计。按年度审计计划,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例 行审计,并评价其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专项审计。运用审计方法,对某一事项、职责履行进行 的审计或调查。 (四)其他审计。 第四章 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年度审计计 划,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党委会前置研究、审计委员会审 议、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 “谁管理、谁审计”原则,由 对被审计人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所辖内审机构负责实施。对干 部管理权限在子公司的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子公 司负责实施。 公司及下属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按上述 “谁管理、谁审计”原 则,及时向相关内审机构抄送领导干部任免情况。内审机构按照上 -6- 级审计机关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事宜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二)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外,对公司经营管理、经济效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核心业务、重点项目和关键控制环节应作为审计 工作重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三)年度审计计划若需调整,应按原程序报董事会审批后执 行。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审计方案 项目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审计程序及时 间等作出的详细安排。 审计组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应根据审计项目性质,开展审 前调查,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经内审机 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项目审计方案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项目的名称、目标和 范围、审计组成员的组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 审计通知书是内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方案编制,在实施审 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的书面文件。 -7- 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 3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 计人员,必要时可抄送相关部门。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取现场审计、送达审计 或二者结合的方式,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 计算和分析等程序,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得出审计结 论、意见和建议。 现场审计时,审计组可视情况召开审计进场、离场会议。进场 会议由审计组长主持召开,根据审计项目类型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进场会议主要说明审计目的、沟通审计事项、明确被审计对象配合 审计工作的责任、宣告审计纪律等。离场会议由审计组长主持召开,就审计概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并由被审计单位对沟通 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内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 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对与审 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制(复印、电子 数据拷贝)、截屏、拍照、录音(像)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与原件核对一致,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应签 名或盖章,对方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8- 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内审人员应当记录 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内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包括 纸质、电子数据或其他形式,主要记录审计的主要内容、涉及的相 关人员、已经实施的审计步骤和方法、获取的资料和初步判断。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是内审机构根据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 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 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 审计意见及审计建议。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 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编制审计报告,并收 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若有异议,应当在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机构,审计组长及相关人员应及时进 行研究、核实和答复。 如有必要,内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 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9- 《审计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党委会前置研究、 办公会审定后,连同审计整改的有关通知(如有必要),下发被审 计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备案 子公司自行组织开展的内部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 项审计等各类审计活动,应在正式报告出具后 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 报公司内审机构备案。 第七章 审计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报告中的整改 要求,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计划,明确整改事项、完成时间、责 任部门、责任人,90个工作日内上报整改结果报告;对无法按时完 成整改的特殊事项,应出具经被审计单位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产生 原因的分析,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对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要落实责 任追究。 内审机构应当跟踪督促、检查指导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并向公 司主要负责人、党委会、董事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后续审计 -10- 内审机构在必要时根据审计报告中涉及问题的重要性、整改情 况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查看审计结论有无偏差,了解有无类似问题 再次发生或有无新的问题发生。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 正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到位,应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总结讨论 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机构应组织总结讨论,总结此次审计项 目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进步之处,讨论对以后工作有何指引作 用或启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是指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 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内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审计档案,对纸质档案应编排目 录,装订成册,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移交。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内审机构内部。如内审机构以 外或公司以外的单位需要通过现场翻阅、提供复印件、提供原件等 方式借阅审计档案的,必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11-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内审人员及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 应处分: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 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抗拒内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不按期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内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泄露秘密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的,按 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规 处理。 第二十七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施行 -12- 本办法由审计法务部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 施行,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制定、发布、修订、废止适用《高新发展内控制度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13-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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