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科技(00302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0:45:30 中财网
原标题:同兴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025修订)》的规定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进行信息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
第十八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

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应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一条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的,应按上述要求披露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应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三)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四)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0.02元。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度”“较高”等词语来代替。

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应不超过50%。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变动达到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三条若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的情形,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对其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当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第三季度(7月1日至9月30日)的业绩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四十六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若业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七章内部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向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报告办法在各部门、各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十一条当公司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就有关交易签署意向书或者拟签订正式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该事件是否需要披露及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作出判断。若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并由公司作出披露。

第五十二条对于需要披露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资料收集、报告编写及披露。对于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筹备会议,撰写相关会议文件,同时公司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协议的生效条件。

第五十三条已披露事件的重大进展或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人员也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重大进展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等情形。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参股公司无法对事件的重要程度作出判断的,可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需要披露。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需要向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收集资料,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确保信息披露的顺利完成。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本制度或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不明的,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九条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条知悉拟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有虚假成分、误导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后,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应按规定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对本制度的修订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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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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