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30065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0:30:36 中财网
原标题:晶瑞电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八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审计部牵头协调和提名,具体组成由本委员会决定。工作组成员应仅从公司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负责本委员会与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本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本委员会;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十)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十一)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及向公司提出股东会提案;
(十二)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本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本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监督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如项目合伙人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期限、外部审计机构消除或者降低独立性威胁的措施等;
(二)外部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有效性,如相关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和项目质量复核制度的运行有效性等;
(三)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是否产生重大差异及原因;
(四)外部审计机构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频次及质量,是否就影响财务信息的重大问题、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者障碍、内控审计发现的重大缺陷等与审计委员会及时沟通;
(五)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包括是否充分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业务和风险,是否就重大审计问题、重大风险评估作出适当的专业判断,是否施行有效的审计程序等;
(六)外部审计机构的资源保障情况,包括项目组的人员数量、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经验和时间等资源配置,审计项目合伙人及其他资深人员是否参与整个审计过程等;
(七)外部审计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结果的依赖程度。

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本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本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本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本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本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本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制作工作报告上报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确保在公司风险管理、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等方面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本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向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本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审计事宜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或审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本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本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本委员会行使职权。

本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本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本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本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本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本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本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本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本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本委员会召集人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五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董事长提议;
(三)召集人提议;
(四)两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

本委员会工作组应根据本委员会召集人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六条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和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亲自参加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本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委托二人及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本委员会尽量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如委员以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在会议现场的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在参会方式包括电话或视频方式的情况下,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条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在有委员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其在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并传签决议的方式代替现场会议并签署决议。通讯表决的议案应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交每一位委员会成员。该议案应规定回复意见及表决的有效时限。回复意见的时限不少于收到议案后的四个工作日。委员会成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意见回复时限内将对议案的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由工作组汇总后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各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召集人有权决定是否根据相关意见修改议案。但无论如何,汇总意见(无论是否修改议案)及修改后的议案(如修改)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的四个工作日前发至各委员。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内在议案表决表上签署意见(意见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并将签署后的表决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此后,该委员还应将签署后的表决表原件寄回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委员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第三十二条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委员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参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经召集人签发以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应及时落实。本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休会期间,本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本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或工作组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本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四十一条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在本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本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本委员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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