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晶瑞电材(300655):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 为了完善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晶瑞电材”)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经营能力,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则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征、企业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盈利规模、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2026-2028年)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盈利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沟通。证券事务部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 4、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后实施。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应当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现金分红方案顺利实施。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综合考虑本行业特点、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回报等重要因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二)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条件 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新的规定,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下,公司方可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前述“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或每股收益同比下降50%。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审议该等事项的股东会应当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三)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审议程序 1、公司如需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应在调整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2、公司董事会在制订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前,可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公司网站等方式参与。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整理投资者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 3、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方案时,除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外,还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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