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微(300672):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0:25:57 中财网
原标题:国科微: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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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成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责任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八条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第九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编报规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编报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整改措施和处罚意见。审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和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三)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四)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财务报告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六)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七)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十四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五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六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七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五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总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从重惩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
(四)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八)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视情况结合使用。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可视情况结合使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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