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301137):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12月)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以及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为履行职责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聘任: (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第五条所规定不能任职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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