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芯博创(300548):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应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议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任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及 (六)主任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不迟于召开前3日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1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战略委员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安排介绍有关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列席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对于会议所议事项或其他相关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不得泄漏或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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