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芯博创(300548):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20:06:13 中财网
原标题:长芯博创: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财务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
(四)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行为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
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对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后立即报送证券部,由证券部按照公司法定流程
审核后组织公告。

(二)对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告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并应当上报董事会,按董事会决定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五条 对公司董事以外的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董事会可视事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上述责任追究措施并决定是否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出现责任追究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时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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