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相应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及《关于配套修订公司部分治理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0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739.794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并于2025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38,192.1660 44,931.9600
由“38,192.1660万股”变更为“44,931.96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相关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止。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解除职位。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及新订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
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 第三条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739.7940万股,并于20
25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931.9600
万元。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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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型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九条公司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数、持股比例如下:
...... | 第二十条公司各发起人、其认购的股份数、
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如下:
...... |
|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20,0
00,000股,已经发行的股份总数为【】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20,0
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已经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449,319,600股,均为人民
币普通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
|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 |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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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行使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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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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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
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
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
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
司现场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应当遵
守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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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
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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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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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
| |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
关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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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
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
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公司受赠
现金资产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3,000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重大交易(公司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
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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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
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
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
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
| | |
| 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
| 第四十五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
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二条至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第四十八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
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
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第四十四条至第四
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三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公告。 |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
|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 | |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 删除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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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新增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
| |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删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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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 第七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
公开的除外。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
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
外。 |
| |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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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
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
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
本章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
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
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有关
被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发给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
30%及以上时,股东会在选举或更换董事
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由召集人按规定
拟订具体操作方式和程序,并提请该次股东
会同意后实施。
换届选举或增补董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现届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产生;换届选举或增补监事的
候选人名单,由现届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
法律、行政法规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有关被提名非
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在
股东会召开前发给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
代表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3
0%及以上时,股东会在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
表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由召集人按规
定拟订具体操作方式和程序,并提请该次股
东会同意后实施。
换届选举或增补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候选人名
单,由现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产生。
法律、行政法规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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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和程序: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董
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3%以上的股东亦
可以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董事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非职工代表
董事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
份的1%以上的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
名推荐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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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
应遵循公司制定的累积投票制度规定的原
则。 | (三)股东会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
代表董事时应遵循如下规则:
1、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
2、股东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
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3、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
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
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
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
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
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
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
则该选票无效;
4、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
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
一;
5、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
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
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
同时应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
人提交下一次股东会进行选举。 |
| | |
| | |
|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 |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股东会决议另行
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但股东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
的从其规定。 |
| | |
| | |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成员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应当设置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资格、任职要求等应当符合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由公司制定独
立董事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 删除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人(至少有1位会计专业独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人(至少有1位会计专业独立
董事),职工代表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非职工代表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
联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
1%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
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
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
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一)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
成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
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
出决议。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对其合并范
围内的子公司)的,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做出决议。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
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3日将
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以及总经理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3日
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 |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
| |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
| | 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其他专门
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
| |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零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七章监事会 | 本章删除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
|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
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
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
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
对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
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
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
(八)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
程序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
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
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审计
委员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
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审计委
员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
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或电话通知的形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
电话通知的形式进行。 |
|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违反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违反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 |
| 第一百八十二条为公司利益,减少注册资
本可以不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相应减
少股份(“非等比例减资”)。除满足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公
司进行非等比例减资,还应当拟定具体减
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减少注册资本的总
额、各股东减少的股份数量、减资后各股东
的持股比例、减资对应的价格等。减资方案
应当对非等比例减资的必要性进行说明,
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监事会应当对 | 删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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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减资方案发表审核意见。
股东会审议非等比例减资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非等比例减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
或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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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
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
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
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 |
|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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