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000819):《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19:46:10 中财网
原标题:岳阳兴长:《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修改后
《股东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监 事会”均修订为“审计委员会”,“或”均修订为“或者”,删除监事会、监事相 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规则中 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 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新增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 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 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 ……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 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 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 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 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和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 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 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新增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 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 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 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 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 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 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 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 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 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 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 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 出解释并公告。第四十八条 在本议事规则规定期 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 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公司挂 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 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相 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 会依法责令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改 正,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 相关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 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 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 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 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第五十条 董事或者董事会秘书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 证监会依法责令其改正,证券交易所可 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 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 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 入。
新增第六章 附 则
新增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制定或者修 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 款。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 本数;“低于”、“多于”、“少于” 不含本数。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新增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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