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000819):《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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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3日 19:46: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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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岳阳兴长:《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监
事会”均修订为“审计委员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
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
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 | |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
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规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与
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保证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订本规则。 | | 第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
|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
| | 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
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4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 第十一条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至少 1名职工
董事;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立1名副
董事长。 | |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 |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决定公司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在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审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
|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前,应事
先征求和听取本公司党委的意见。 |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前,应事
先征求和听取本公司党委的意见。 | |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
| 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二次。临时会议在本规则第二十
九条情形发生时召开。 |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
决定单笔30万元以内的捐赠与赞助;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
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
事长决定单笔30万元以内的捐赠与赞
助;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十九条 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
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
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10日内,由
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持有1/2以上董事签名推举函的
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
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
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
的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
提高决策效力的原则。 | 第十九条 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
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
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
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10日内,由
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持有过半数董事签名推举函的董
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
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
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对董事长的
授权应遵循合法、有利于公司运作及提高
决策效力的原则。 |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以下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对外担保;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涉及以下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2/3
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对外担保;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也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
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无
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
使职责时,可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也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
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三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
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都
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
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
见。 | 第三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高
级管理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
列席人员的意见。 |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
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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