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适应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德
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为适应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
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
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德展大健
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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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
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
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
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或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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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投资部为战略与发展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公司战略规划和研
究、重大投资及重大决策等日常业务对接和
会议提案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议组织协
调、召开、会议记录等工作。 | 第九条公司投资部门及运营管理部门
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公司战略规划和研究、重大投资及重大决策
等日常业务对接和会议提案工作;公司证券
部门负责会议组织协调、召开、会议记录等
工作。 |
| 第十二条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事项由投资部备齐提案材料后向证券
部提出,证券部报战略与发展委员召集人同
意后,确定会议时间并依照规定发出会议通
知。 | 第十二条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事项由投资部门备齐提案材料后向证
券部门提出,证券部门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召集人同意后,确定会议时间并依照规定发
出会议通知。 |
|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出
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提出
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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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投资部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相关事项开展后续跟进,并及时向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召集人报告进展情况。 |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部门对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开展后续跟进,并
及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报告进展情
况。 |
|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召
开临时会议。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以上(含)战略与发展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
需要不定期召开,当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以上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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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 第十七条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因公
司遇特殊或紧急情况而召开的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会议,在确保每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发出会议
通知。 |
| 第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第十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
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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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第二十条…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战略与发
展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公司非委员
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
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
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
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
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
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
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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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
息。 |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
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泄露有关信息。 |
|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原《德展大健康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
则》同步废止。 |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生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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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本议事规则生
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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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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