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
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德展大健康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运营
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
范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
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
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
提供担保和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 第二条…,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
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
开具保函提供担保以及为其他债务提供担
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
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 |
| | |
| 第三条… |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通过
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一定比例股权,但不纳
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体的公司。 |
|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
核监督制度。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
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
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
日常管理。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
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
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
核监督制度。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
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
有被担保方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
日常管理;公司法律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
规性审核部门,负责有关文件的法律审查、
核查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如需)、履行担保
责任后的追偿;证券部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
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合规性复核、提请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
| | |
| | |
| | |
| | |
| 第六条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六条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负有责任的
董事应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 | |
| | |
| 第十一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应当
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门牵
头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
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充分
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门应要求申请担保
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 | 第十一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公司应当
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门负
责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对申请担保单位的
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对该担保事项的风
险和收益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
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 |
| | |
|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
保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被担保
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
|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
| | |
| | |
| | |
| 第十四条…。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四条…。
该事项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担保 | 第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
(五)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议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以上所称“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提供的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 | |
| | |
| | |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及按上市地上市规则所指定的有关人士),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
过。 | 第十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股子公司之间
需要互相提供担保的,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决议后执行,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
和证券部备案。 |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控股子公司之间
需要互相提供担保的,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决议后执行,属于本制度第十五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同时
报公司财务部门和证券部备案。 |
| 删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和控股子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后,由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
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
署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内容
与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相关规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应当明
确无歧义。 | 第二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
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内容与
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
歧义。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条所有担保合同的条款应当
先行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以确定其合法及
有效性。 | 第二十四条所有担保合同的条款应当
先行由公司法律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以确定其合法性及有
效性。 |
| | |
| | |
| 第二十八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
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务部(或公
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
文件,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
法定要求)。 | 第二十七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
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法律部门(或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
续文件,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
有法定要求)。 |
| | |
|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在管理担保
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
的担保合同,应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止担
保合同。 | 第三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在管理担保
合同的过程中,一旦发现不符合本制度规定
的担保合同,应及时通知证券部并书面通告
债权人终止担保合同。 |
| | |
| 第四十一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 | 第四十条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
| | |
| | |
| | |
| 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至信息披露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比例
等。 | 有关公告格式的要求编制相关公告并在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
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
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为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控股子公司互相提供担保和控股子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由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
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
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第四十二条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
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
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 | |
| | |
| | |
| 删除
第四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
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本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
见。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证券部是公司担保信息披
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公司不时制订的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 第四十三条证券部是公司担保信息披
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担保信息披露工作
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
| | |
| | |
|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
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地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删除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
下”,都含本数;“不足”、“过”,不含
本数。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
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
董事会。 |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
| | |
| | |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调整,本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中将“股东大会”全部变更为“股东会”、“监事会”全部变更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相关条款仅涉及上述两个内容的调整,不再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