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相关
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关联交易,控制关
联交易风险,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
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维护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关联交易,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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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
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其发
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 第二条…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
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
意见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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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
|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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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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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第六条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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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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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
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第八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
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
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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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
|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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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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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
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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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事会做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
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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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
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
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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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第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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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
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 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聘请外
部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
程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规
定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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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第6.3.19条规定的
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
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四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七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
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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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
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
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
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
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
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
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
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
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
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
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
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有关条款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
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
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
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
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有关条款的标准,适用本制
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
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
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
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
规定。 |
|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
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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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
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
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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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
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
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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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
|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
文件;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
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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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
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
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
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
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
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
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
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
价格、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
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
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
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
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
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
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公允性分析,
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
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
价格差异较大或交易有失公允的,应当披露
原因,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对公司的财务影响,是否存在其他相关利益
安排,是否可能导致未来关联人对上市公司
形成潜在损害等情况;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
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
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关联人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
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
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
(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
认为有助于说明关联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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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
“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
达到相关标准的,适用于本制度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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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以下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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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适用于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
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
第十四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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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以下日
常关联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应当按照下述规定
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
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
前项规定办理。
(二)对以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
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
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
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
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关联交易,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等,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
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
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如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并披
露。 |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
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
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
务的日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
定及时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
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为准,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
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
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
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
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
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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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
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 | 第三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
至少应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安排和结算方
式等。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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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
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
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
因。 | 参考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等方式确定的,公
司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并提供明确
的对比价格信息,说明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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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删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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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义
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
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及《上市规则》的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
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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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
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列
交易,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但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履行披
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
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
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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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其他事项 |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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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超过”“高于”
不含本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配
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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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执行;本制度如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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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以
前年度制订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时废
止。 |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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