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务管理,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 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单位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 会办公室。 第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信息尚未公开前严格履行 保密义务。 第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六)其他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报告的管理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是日常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 负责本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相关文件的准备和草 拟等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联络人及 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报告义务人 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章重大信息范围及报告标准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交易事 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件及其持续进展 情况。 第十条拟进行重大变更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四)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 (六)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 (七)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八)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 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十三)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行业信息; (十四)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拟进行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拟进行前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注:上述指标所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 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市值”,是指公司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三条公司拟发生对外担保、预算外的委托理财事 项时应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一)累计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额度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0.1%以上的关联交 易。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 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八)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九)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十二)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 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 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五)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六)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八)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 违规对外担保; (十九)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 破产清算; (二十)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异常波动; (二十一)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 的决定通知; (二十二)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三)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 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二十七)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控制权变动、对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 者解散程序、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八)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关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报道或者传闻; (二十九)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 (三十)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 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或出 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三十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 险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 (三十二)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重大诉讼、仲裁,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 时内立即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报送给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 展情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24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并 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及实施决议; (二)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 或协议的,须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 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须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 的,须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 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 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 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解决措施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说明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后,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审批同意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属于 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审 议。 第二十一条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有权随时向信 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及 时、如实说明情况,解释有关问题。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 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负责,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公司新闻发布会、网站、公众号等宣传性 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 他公共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早于公司法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责任追究。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形: (一)未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资料;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资 料存在重大漏报、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其他不适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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