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量因素 公司基于行业发展、外部融资环境及社会资金成本等宏观因素,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银行信贷融资条件以及未来重大资金需求等内部实际,统筹平衡股东合理回报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建立科学、稳定、连续的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利润分配政策在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利润分配政策应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持续稳定原则: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透明决策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董事会和股东会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根据当前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下同);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和比例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提议中期现金分红。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执行。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或累计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金支出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孰高原则确认)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可根据当年实际经营情况、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 (二)公司满足前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论证,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股东会审议期间,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表决渠道,并通过多种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其意见与诉求,及时回应其所关注的问题。 七、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现金分红政策的合规性、程序的完备性以及中小股东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八、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并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适当评估与必要修订,制定下一周期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九、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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