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600372):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经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航机载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 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 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公司 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任独立 董事的委员主持。会议通知及材料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 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 限制。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1人1票。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订 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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