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杭州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解除职位。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9名,原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8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生效。同时修订《杭州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取消监事会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除以下对照表中的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标点进行了调整。此外,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其他内容修订的情况下,上述调整不再在以下对照表中逐条列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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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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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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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份 | 第三章 股份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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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浙江崇德投资有限公
司、浙江浙科银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浙江崇
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银江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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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离职信息
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从前款规
定。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从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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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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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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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
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
| |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
| |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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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
| |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
| | 诺。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
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
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
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
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
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
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
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
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
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
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
予以罢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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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
| | |
|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深
圳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除本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交易所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条
交易以外的交易。 |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
财。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深
圳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除本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交易所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条交 |
| | 易以外的交易。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
| | |
| | |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
|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 | |
| |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
| | |
| | |
|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
|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 | |
| | |
| | |
| | |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
|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
|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
| |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
| |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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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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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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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
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
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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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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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
|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 |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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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
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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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
|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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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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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
|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人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该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
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人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
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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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
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
形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
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
形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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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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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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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并公告;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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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
年。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
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
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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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董事会 | 第二节 董事会 |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删除)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
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
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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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一)—(十)项规定的各项职权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
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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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
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
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
须明确、具体。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
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
事独立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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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对外资助、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二)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对外资助、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二)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
| 资产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 | 资产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交易以及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免于情形,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审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绝对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不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5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审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且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
|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
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不超过3,000万元;
7、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 | 4、交易的成交绝对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不超过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500万元且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
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不超过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7、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
|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
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
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
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
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
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
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
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
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
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
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
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
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
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
| |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
| |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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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
| |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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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
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
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
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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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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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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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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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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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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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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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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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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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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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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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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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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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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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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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
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
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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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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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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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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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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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
|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配。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一)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
(二)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三)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
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坚持如下原则: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
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坚持如下原则: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
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
| …… |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派发事项。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
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 | 第一百六十条
(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
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
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派发事项。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
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
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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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
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
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
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 |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
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
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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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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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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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
| |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一节 通知 | 第一节 通知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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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
|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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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额。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
|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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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
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
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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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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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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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十一章 附则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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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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