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300360):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18:15:33 中财网

原标题:炬华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60 证券简称:炬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2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解除职位。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9名,原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8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日起生效。同时修订《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二、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取消监事会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除以下对照表中的修订内容外,本次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删除了“监事会”、“监事”等相关表述,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标点进行了调整。此外,因新增、删除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其他内容修订的情况下,上述调整不再在以下对照表中逐条列示。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份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 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浙江崇德投资有限公 司、浙江浙科银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浙江崇 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科银江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以及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离职信息 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从前款规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 月内增持公司股份的,从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通知股东到公司指定地点现场查 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
 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料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新增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 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 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 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 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 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 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 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 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做好“占 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 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 总监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 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 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公司应在规定 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 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 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 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 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 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 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下 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前款第(七)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五)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 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 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以下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绝对值计算): ……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深 圳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除本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交易所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条 交易以外的交易。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 财。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 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 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的规定。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 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深 圳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 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除本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交易所业务 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条交
 易以外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 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删除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主体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 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 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 八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 合同。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 独立董事的权利;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 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 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 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 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 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 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人选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该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 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 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董事人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 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 及是否影响公司的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 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 形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 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 形向董事会报告。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 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无法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并公告;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 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两 年。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 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 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近业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 两年。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 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删除)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 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 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 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一)—(十)项规定的各项职权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 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 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 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 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 须明确、具体。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 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 事独立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对外资助、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二)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提供对外资助、对外捐赠 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 (二)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所规 定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 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三)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资产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交易以及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免于情形,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审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 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绝对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不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500万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审慎授权原则,授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且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 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不超过3,000万元; 7、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4、交易的成交绝对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不超过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500万元且低于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6、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资产, 经累计计算(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不超过3,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7、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 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 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 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 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 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 会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 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 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 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 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 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 决议,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 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 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 偿责任。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新增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删除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 事会负责制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战略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第一百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 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 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应撤销其 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删除
  
第一节 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删除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删除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删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监事职务。删除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删除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删除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删除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删除
  
  
  
第二节 监事会删除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工 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删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删除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 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 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 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 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司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删除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 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删除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 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删除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删除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新增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配。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 分配: (一)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 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 (二)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三)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会影响公司战略规划 或经营目标实现的情形。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坚持如下原则: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 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第一百五十九条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坚持如下原则: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 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 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 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 的中期分红方案。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 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 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监事会 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 成股利派发事项。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 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第一百六十条 (一)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 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 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股东会 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派发事项。 (二)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 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 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 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 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 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 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 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 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 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 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 4.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 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 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 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 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 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 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 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删除
  
  
  
新增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派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 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删除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 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限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 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 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 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都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结果为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