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箭股份(002381):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包括实质控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以下发生或拟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常规交易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一)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交易。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 (五)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六)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七)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八)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深交所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项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先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人员或单位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酌情对有关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人员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对外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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