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002546):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报告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透露、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 (七)重大变更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条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除此以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发生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所述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除此以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八条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条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等;(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或被公司解聘; (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四)会计政策变更;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七)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获悉重大信息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同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1年 4月)》同时作废。 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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