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源股份(00250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聘、解任;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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