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生态(000010):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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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3日 17:25:3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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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美丽生态:关于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0010 股票简称:
美丽生态 公告编号:2025-082
深圳
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7,639,39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5343%。
2 2025 12 17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年 月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深圳
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美丽生态”或“深华新”)股1 “ ”
权分置改革基本方案:()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岳乾坤)向公司赠与现金441,052,344.00元以及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00.00%股权、浙江青草地园林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00%股权(股权评估值为27,572.58万元)和海南苗木资产,用于代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股改对价。
(2)公司以441,052,344元获赠资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441,052,344股;176,160,000
其中,向五岳乾坤转增 股,向除五岳乾坤以外的非流通股股东转增
61,510,806股(折算每10股获得约7.783852股),向股改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203,381,538股(折算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0股)。
上述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为588,069,788股。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2013年5月3日,公司2013
召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13年7月19日。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来源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福建锦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锦升”)在股改实施日未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其持有的股改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来源如下: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五岳乾坤持有公司股票200,000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五岳乾坤获得转增176,160,000股。转增完成后,公司原控股股东五岳乾坤合计持有公司股票176,360,000股,股份性质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018年11月26日至27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五岳乾坤所持有的公司38,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买受方保达投资管理(平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达投资”)竞拍成功并于2018年12月26日办理完股票过户手续。2025年9月4日,因保达投资与福建锦升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扣划,保达投资持有的公司17,639,395股限售流通股被司法划转至福建锦升名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福建锦升将继续遵守原股东五岳乾坤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作出各项承诺的履行情况
| 限售股份
股东名称 |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 承诺及追
加承诺的
履行情况 |
| 福建锦升 | 公司原股东五岳乾坤在股权分置改革时作出的承诺:
1.1、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1.2、将恪
守诚信,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1.3、保证不利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或者其他证券欺诈行为。1.4、自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自
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股份锁定。
2、承诺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起,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36个月。 | 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
见(注1) |
| | 公司原股东五岳乾坤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关于与上市公司实行"五分
开"的承诺:
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保证上市公
司的财务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 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 |
| | 公司原股东五岳乾坤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出现同业
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投资其他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或
相似业务的企业,或经营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进行
其他与上市公司具有利益冲突或竞争性的行为,以保障上市公司及其 | 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 |
| | 股东的利益。 | |
| | 公司原股东五岳乾坤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为了避免和上市公司之间关
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之间将尽可能避免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
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并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章程,依法签订
协议,履行法定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
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而给上
市公司及其关联方造成损失,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 |
| | 公司原股东五岳乾坤在公司资产重组时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的承诺:
如本次交易因申请或者披露的文件涉嫌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
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转让在深华新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受
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
交深华新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投资者赔
偿安排。 | 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
见(注2) |
| | 公司原股东五岳乾坤在公司资产重组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不会并且将要求、督促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会在中国
境内外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深华新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
违反本承诺函,应负责赔偿深华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因同业竞争行
为而导致的损失,并且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相关企业从事与深华新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业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均归深华新所
有。 | 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 |
| | 公司原股东五岳乾坤在公司资产重组时关于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
1、自成为深华新的控股股东以来,本公司一直在业务、资产、机构、
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深华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双方的业
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不存在混同情况。2、在本次交易
完成后,本公司保证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方面继续与深
华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保持深华新在业务、资产、人员、
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 | 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 |
| | 公司原股东五岳乾坤在公司资产重组时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与深华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的
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2、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 | 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 |
| | 司将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合法程序,
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特殊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深华新及深华新其
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3、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关联方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深华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
金、资产,亦不要求深华新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 | |
| | 公司原股东五岳乾坤在公司资产重组时关于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作为深华新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
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
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该承诺已
履行完毕 |
注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锁定期最长为36个月,即自股份上市之日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因此,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已履行完毕。
注2:因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及王仁年等相关方于2016年10月12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8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19]69号)。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已触发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出具的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锁定并按照承诺用于投资者赔偿。
股东李彬彬、曹丽婷已按其于2025年7月与公司签订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协议书》先行全额赔付公司损失17,542,348.15元;同时,协议约定公司无代其向其他限售主体追偿的义务;公司在收到其他限售主体支付的赔偿款后或根据仲裁结果无息退还两名股东。2025年9月3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对公司向王仁年等交易对手方提起投资者赔偿追偿案件做出终局裁决,驳回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74)。公司已根据仲裁结果履行《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协议书》相关约定。2025年11月,福建锦升与公司签订《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已按协议约定支付投资者赔偿款。董事会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承诺已履行完毕。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为其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2月17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17,639,39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5343%。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序
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
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
通股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
通股数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 冻结/标记
的股份数量
(股) |
| 1 | 福建锦升投资有限公司 | 17639395
, , | 17639395
, , | 1.5343% | 0 |
注: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其他限制。2、限售股份不存在还未履行完毕的承诺。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前 | | 本次
变动数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后 | |
| | 股数 比例 | | | | |
| | | | | 股数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19,258,352 | 27.77% | -17639395
, , | 301,618,957 | 26.24% |
| 1.国家持股 | | | | | |
| 2.国有法人持股 | 15,110,828 | 1.31% | | 15,110,828 | 1.31% |
|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 191,735,730 | 16.68% | -17,639,395 | 174,096,335 | 15.15% |
| 4.境内自然人持股 | 103,036,794 | 8.96% | | 103,036,794 | 8.96% |
| 5.境外法人持股 | | | | | |
| 6.境外自然人持股 | | | | | |
| 7.内部职工股 | | | | | |
| 8.高管锁定股份 | 9,375,000 | 0.82% | | 9,375,000 | 0.82% |
|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830,393,940 | 72.23% | 17639395
, , | 848,033,335 | 73.76% |
| 1.人民币普通股 | 830,393,940 | 72.23% | 17639395
, , | 848,033,335 | 73.76% |
|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 | | | | |
| 4.其他 | | | | | |
| 三、股份总数 | 1,149,652,292 | 100.00% | 0 | 1,149,652,292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序
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
名称 | 股改实施日持
有股份情况 | | 本次解限前已解
限股份情况 | |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份
情况 | | 股份
数量
变化
沿革 |
| | | 数量
(股) | 占总
股本
比例 | 数量
(股) | 占总股
本比例 | 数量(股) | 占总股
本比例 | |
| 1 | 福建锦升投资有
限公司 | 0 | 0 | 0 | 0 | 17,639,395 | 1.5343% | 注 |
注: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未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持有公司限售股份,其持有的限售股份均系司法划转获得。具体内容详见前文“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来源”。
2、股改实施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 序号 | 披露《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 该次解限涉及
的股东数量 | 该次解限的股
份总数量(股) |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
总股本的比例(%) |
| 1 | 2014年8月14日 | 13 | 86,982,064 | 14.79% |
| 2 | 2015年9月21日 | 2 | 49,772,477 | 8.46% |
| 3 | 2017年1月26日 | 8 | 114,241,573 | 13.93% |
| 4 | 2024年8月21日 | 1 | 3,779,863 | 0.33% |
| 5 | 2025年8月12日 | 2 | 50,000,000 | 4.35% |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美丽生态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福建锦升已经履行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相关承诺,
美丽生态本次申请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美丽生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美丽生态原控股股东五岳乾坤在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中所作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成;福建锦升所持股份对应的承诺已履行完成。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八、备查文件
1、解除限售股份申请表;
2、股权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
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申请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4、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
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原控股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
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