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68822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包括:(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告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 (三)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四)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六)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七)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八)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九)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一)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十二)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四)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十七)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二十一)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二十三)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二十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五)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十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三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三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十五)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三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说明等文件资料。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及分支机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六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支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七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影响等;(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第一责任人(即本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应在接到有关文件、资料的当天完成审阅工作并签字,如第一责任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该项职责,则联络人可直接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如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则第一责任人应亲自履行或指定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 第二十条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通知证券事务代表。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并由该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的 24时)。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等。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责解释和修订。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