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6011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 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有关关联人之 间的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原则; (三)定价公允原则; (四)决策程序合规原则; (五)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 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为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所 定义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第八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仅因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 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 (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第十一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 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 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 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者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 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相互代为承担成 本和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但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5.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 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 式提供资金; 6.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 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条第(四) 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 (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 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7)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8)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 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 定; (9)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九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10)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最终确认公司的关联人 名单;负责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关联交易经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履行以下决 策程序: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 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上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六)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适 用本制度第十八条(一)至(三)规定。 (七)未达到上述第(三)项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 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交易事项按照下列 方式确定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 (一)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二)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 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 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 受让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 (三)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 第二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八条(一)至 (四)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 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 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变更后的交 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 行: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 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 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 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 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 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规定的原 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 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 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关联交易事 项管理职责: (一)拟订、修订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建立和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三)安排关联交易由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事宜; (四)负责关联交易披露事项; (五)对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之关联交易材料进行复核; (六)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事项; (七)对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上报的关联交易进行日 常统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规范性文件,或者证 券监管机构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关联交易的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关 联交易相关事务的具体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发起、 合同签订及交易执行,关联交易数据汇报。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认真进行关联人核查,审慎判 断拟发生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本制度规定的关联 交易,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 项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联系人,负 责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统计工作,并及时将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将关联交易纳入公司规范运作 专项检查范围,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规范运作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审计,确保审计报告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合规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 性、公允性、真实性、规范性发表合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 交易。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 记、完善关联人名单;关联信息发生变动的,也应在变动后及 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相应调整关联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依照上一条规定,告知的关联自然人的信息包 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告知的关联法人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发 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关联人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 关联人,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人但不再符合关联人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信息汇总 整理。 第三十四条关联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 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 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七章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 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之日常关联交易的,视 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根据协议 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进行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 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披露文件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披露。 第八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加强与关联人资金往来的审查,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的自有或客户资金,并不得 将资金存放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如涉及 关联人,应严格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合规部门应当在投资银行 项目启动内核程序前,就项目的合理性、定价公允性以及相关 投行人员执业过程中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开展现场合规检 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如投资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相关资产或发行的金融产品,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限制额度、提高风险资本准备、强化监 测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非标资产作为 主要底层资产的资管产品。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从事 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资产管 理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投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 业的非标资产。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类业务,不得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提供融资融券交易、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东 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以借款、代偿债务、担保、 虚假转让资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 提供融资;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 去向;公司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管。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因关联交易管理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关联人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 当对知悉的关联人信息严格保密,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违反 规定将关联人信息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如发生 信息外泄,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公司 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据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产 生重大影响,或者公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其他制度 有关关联交易管理的条款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由 董事会负责修改,原2022年4月27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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