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60110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时间:2025年12月13日 15:50:33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证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
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
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有关关联人之
间的关联交易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开公平原则;
(三)定价公允原则;
(四)决策程序合规原则;
(五)信息披露规范原则。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
交易。

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
披露遵守《上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为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所
定义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公司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第八条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仅因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
个月内,存在第七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
(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第十一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
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
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
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等);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或者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
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相互代为承担成
本和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但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5.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
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
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
式提供资金;
6.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
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十条第(四)
项的规定);
6.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
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以下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包括但不
限于:
(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
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
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酬;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
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7)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8)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
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为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
定;
(9)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九条
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10)证监会、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最终确认公司的关联人
名单;负责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八条关联交易经党委会研究讨论通过后,履行以下决
策程序: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规
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
者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五)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上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

(六)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适
用本制度第十八条(一)至(三)规定。

(七)未达到上述第(三)项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
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
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
经理办公会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在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交易事项按照下列
方式确定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
(一)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
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二)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
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
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
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
受让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

(三)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

第二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关联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八条(一)至
(四)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
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按照《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
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变更后的交
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
行: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
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
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
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
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
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
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规定的原
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
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
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关联交易事
项管理职责:
(一)拟订、修订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提交董事会审
议;
(二)建立和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三)安排关联交易由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事宜;
(四)负责关联交易披露事项;
(五)对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之关联交易材料进行复核;
(六)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事项;
(七)对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上报的关联交易进行日
常统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则以及规范性文件,或者证
券监管机构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发生关联交易的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负责关
联交易相关事务的具体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发起、
合同签订及交易执行,关联交易数据汇报。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认真进行关联人核查,审慎判
断拟发生的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本制度规定的关联
交易,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事
项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门联系人,负
责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报告、统计工作,并及时将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报告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将关联交易纳入公司规范运作
专项检查范围,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规范运作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审计,确保审计报告信息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

合规部负责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合规
性、公允性、真实性、规范性发表合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关联
交易。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登
记、完善关联人名单;关联信息发生变动的,也应在变动后及
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相应调整关联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依照上一条规定,告知的关联自然人的信息包
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告知的关联法人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发
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关联人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
关联人,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人但不再符合关联人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信息汇总
整理。

第三十四条关联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
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
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七章日常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
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之日常关联交易的,视
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根据协议
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
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
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已经股东会
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进行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
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
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
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披露文件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
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披露。

第八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加强与关联人资金往来的审查,防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的自有或客户资金,并不得
将资金存放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如涉及
关联人,应严格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合规部门应当在投资银行
项目启动内核程序前,就项目的合理性、定价公允性以及相关
投行人员执业过程中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开展现场合规检
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如投资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相关资产或发行的金融产品,
风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限制额度、提高风险资本准备、强化监
测等方式加强风险管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非标资产作为
主要底层资产的资管产品。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从事
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资产管
理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投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
业的非标资产。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类业务,不得为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提供融资融券交易、股
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东
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不得以借款、代偿债务、担保、
虚假转让资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
提供融资;不得通过多层嵌套等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
去向;公司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规避监管。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因关联交易管理需要,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关联人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
当对知悉的关联人信息严格保密,非经董事会许可,不得违反
规定将关联人信息用于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以外的活动。如发生
信息外泄,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范围
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公司
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公司持有其股权(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50%,但依据公司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产
生重大影响,或者公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除另有注明外,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不足”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其他制度
有关关联交易管理的条款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后续由
董事会负责修改,原2022年4月27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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