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601108):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 生达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制的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事 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 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 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制的公 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 3.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公司所控制的公司; 4.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 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制的公司 应当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及时、准确、完整地上 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 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等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 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 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以及重要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 通知及作出的决议; (三)公司及控制的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 投资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包括对公司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挂牌;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 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 标均指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数据。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对外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不论数 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四)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300 万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五)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2.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 告: (1)经营业绩预计发生或发生重大亏损或大幅变动,或者 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足额坏账准备;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关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8.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0.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11.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被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或者相关批复; 1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13.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 发生变动; 14.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5.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 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7.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的风险;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上述第(三)项重大 交易事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重 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题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相关 会议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第一时间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 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 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 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 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 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 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 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 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 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 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 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公司将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者触及披露 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自2021 年7月2日起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制度》同步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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