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同日披露的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再施行,同时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项,最终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将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将更名为《总裁工作细则》,新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修订和新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特此公告。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集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集友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
|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4,485,465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可以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524,485,465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通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
股。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数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
| 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
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6
的,应当在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
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
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份作为质押的标的。 |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议无效为
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
|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的,按照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诚
实守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本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
信,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
义务,严格履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本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
| 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
行的其他职责。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
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
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
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
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
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
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
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股票、因本章程第二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六)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 第四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 |
|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
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执行。 |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
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
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
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
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
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
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
份确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
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
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公司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
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
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投票,股东身份确
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
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 第五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
| 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告。 |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告。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 |
|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
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
|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
|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
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5日前披
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会会议
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
召开日前予以披露。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等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
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股东会
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
| |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三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
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
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四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
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
|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
| 章。 | 章。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10年。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第普八
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
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分拆上市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
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分拆上市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提 |
|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案权、投票权等。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
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
|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提名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上述提名经董
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
(二)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
可以向监事会提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提案,其提名的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人数。上述提名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
东大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
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
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
(四)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 |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提名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上述提名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形成提案后,提请股东会决
议。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
事人数,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
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
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
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后,应
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
况。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职责。
公司股东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
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
| 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
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
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
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
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
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
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
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
票应当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
董事或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
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公
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公
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
之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全部表决权,既
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
人。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为限,在获得选
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或者监事)。 |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告知股东候
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
其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
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
投票制的功能。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
权,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为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之
积。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
分配其全部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投票结束后,
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
以拟选举的董事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
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
|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
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披露股东会决议
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
|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另有
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
东大会通过选举决议之日起计算。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
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为上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
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选举决议
之日起计算。董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为上一届董事任期届满之
日。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
其他非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
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
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
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
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〇二条非独立董事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
| 向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以及独立董事辞职导
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职责,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
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向
股东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
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辞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依然
有效。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生效或
任期结束后三年内依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
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
| |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应当聘任适当
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二条所述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
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应当聘任适
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
达不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 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有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
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
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
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
员。 |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具
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
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
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
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
| |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
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七)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
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
名、选举和更换的方法: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
(七)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
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
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一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
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
| |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6名董
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的
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
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
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条
件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1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由6名董
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
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
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公
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 |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即发现控股股东侵
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的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
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
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或公司在一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交
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二)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
币30万元(含30万元)至300万元
(不含3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交易
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或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东会审议。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
(二)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其他组织) |
| (不含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0.5%)的关联交易,应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万元(含300万元)至3,000
万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0.5%)至5%(不含5%)之间
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
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
内的权限授权给公司总裁;超出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裁一
定的权限,在《总裁工作细则》中进行
规定。 |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
易。
除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关联
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符合条件的日常关联
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董事会在本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
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将一定限额
内的权限授权给公司总裁;超出董事会
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
东会批准。
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裁一定
的权限,在《总裁工作细则》中进行规
定。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
| 第一百二十七条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或者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 第一百三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 |
|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
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
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
签字。
董事会以通讯或传真等方式作出
决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
的书面方案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
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
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
明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
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
不同意方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
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
并且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
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
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
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
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
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或传真等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董事会以通讯或传真等方式作出决
议的,可以免除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
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
书面方案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
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董事
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
董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
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董事视为不同
意方案的事项。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
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
以专人、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公
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
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
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
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
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
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
审议相关议案。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
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 | 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
议相关议案。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
员会,该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八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
现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
日起,立即停止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召开董事会予以解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四)~(六)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章程第一
百条规定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
知道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
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召开董事会
予以解聘。
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非日常
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第
一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计算标准的,总裁可以做出审
批决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非日常
业务经营的交易事项,未达到本章程所
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算标准
的,总裁可以做出审批决定。 |
| 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 第一百五十五条《总裁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
|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
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裁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
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
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 |
| 第八章 评价与激励机制 | 第七章评价与激励机制 |
| 第一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绩效与履职评价 | 第一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与履职评价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公
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公正
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
评价标准和程序。 |
| 第一百六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
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
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 | 第一百六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
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
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 |
| 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 式进行。 |
| 第一百七十条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
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 第一百六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
| 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监事报酬
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 | 第一百六十五条董事报酬事项由
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
| |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审计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
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
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
| | 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利润分配方案需
要事先征求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
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利润分配方案需
要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意见,并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
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式、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其
他分配方式的条件、现金分红政策、利
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的实
施时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股东权
益保护:
……
(3)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董事会
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
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式、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其
他分配方式的条件、现金分红政策、利
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的实
施时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股东权
益保护:
……
(3)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
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
议。审计委员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进行监督。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
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公司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
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八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
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
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
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召开审计委员
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寄、电
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
证券报》及/或《中国证券报》及/或《证
券时报》及/或《证券日报》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项进行管
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指定《上海
证券报》及/或《中国证券报》及/或《证
券时报》及/或《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项进行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 |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
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
券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
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
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
|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证券报》
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券日报》
上公告。 |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证券报》
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券日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证
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券
日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及/或《中
国证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
券日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
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二百〇三条违反《公司法》及
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
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
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
| | |
|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〇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〇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
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
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
动。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
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
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
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证
券报》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券
日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
内在《上海证券报》及/或《中国证券报》
及/或《证券时报》及/或《证券日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
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
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
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
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第一章《公司法》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章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
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三章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第一章《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章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
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第三章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第二百二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
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 |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 |
|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第二百二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