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沃科技(30123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证券代码:301232 证券简称:飞沃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2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暨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弗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主要内容: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取得金融机构股份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弗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弗沃”)自2025年11月20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及股份增持专项贷款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其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增持计划实施结果:自增持计划公布以来,截至2025年12月11日,上海弗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648,000股(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0.86%,下同),累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55,525,540.88元(不含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实际控制人张友君先生以及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32.19%增加至33.06%,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股份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25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弗沃的通知,现将相关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及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中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提升公司市值和资本市场形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增持股份数量和金额:本次增持金额为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7,000万元人民币,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取得金融机构股份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披露之日(2025年11月20日)起6个月内(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除外)。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本次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增持主体使用自有资金及股份增持专项贷款实施本次增持,其中专项贷款资金占比不超过90%。 6、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8、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弗沃累计增持股份金额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最低增持金额。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海弗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飞沃科技股份64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0.86%,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5,525,540.88元(不含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实际控制人张友君先生以及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32.19%增加至33.06%,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股份所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时,将根据变动情况对增持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披露本次增持结果公告;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弗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增持湖南飞沃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触及1%整数倍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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