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达股份(68823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达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联产投”或者“转让方”)与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华泓祺”或者“受让方”)于2025年12月 10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国联产投拟以19.854元/股的价格向 弘华泓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2,34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国联产投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745,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3%;弘华泓祺将持有公司股份12,342,9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5%,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 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受让方弘华泓祺承诺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接到股东国联产投通知,国联产投于2025年12月10日与弘华泓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国联产投拟以19.854元/股的价格向弘华泓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2,342,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为人民币245,055,937元。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系受让方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及转让方自身资金需求。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Q24E11H 受让方:青岛弘华泓祺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K1UDFW09 (二)转让标的 转让方持有的隆达股份12,342,9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隆达股份总股本的5.00%,下称“标的股份”) (三)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和支付 经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9.854元。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5,055,937元。 在各方确认已满足本协议前提条件约定的情形下,转让价款应由受让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自标的股份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本协议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本协议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双方一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后5个交易日内,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本次交易所涉转让方应缴税款的代扣代缴申请。结算公司确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格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双方确认,结算公司完成全部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日当日为目标股份的交割日。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目标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交割日前目标股份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起,目标股份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受让方承诺,本次交易目标股份交割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目标公司股份。 (五)转让方、受让方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转让方 (1)转让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 (2)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具备充分的权力及权利转让标的股份,且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主张、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负担; (3)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违反任何对转让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合同或协议; (4)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转让方承诺将就标的股份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不会在标的股份上设置任何新的权利限制(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融资担保除外),亦不会从事任何导致上市公司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减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 2、受让方 (1)受让方为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违反任何对受让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裁定、合同或协议; (3)受让方用于支付转让对价的资金来源合法。 (4)受让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结构正处于变更中,将在股份办理过户登记前完成变更,最终合伙企业结构如下:
1、如因目标股份存在/出现重大权属瑕疵、司法限制、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转让方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若交易所不予批准本次协议转让,不构成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应在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届时约定股份转让价款的3%。 2、若受让方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全部已过户股份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届时约定股份转让价款的3%;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为有效。 四、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受让方弘华泓祺承诺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国联产投)》《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弘华泓祺)》。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