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油股份(002207):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号卓著中心 10层)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接受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准油股份”)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录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7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8 一、推荐结论 ........................................................................................................ 8 二、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 8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的说明 ............................ 8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说明 ............................ 8 五、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9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 13 七、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 .............................................................................................................................. 17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7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首次为发行人提供服务,未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2)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3)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质量控制部门审核过程 在项目执行期间,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密切跟踪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对项目进行事中管理和控制。 2025年 9月 1日,保荐机构的 1名质量控制部专职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就项目重点问题与项目组进行了充分沟通。 2025年 9月 5日,根据项目组的预审申请,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向项目组出具了预审意见。项目组针对质量控制部预审意见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在此基础上对预审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2025年 10月 22日,质量控制部组织召开本项目的预审会,质量控制部对本项目拟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听取了项目组对于重要问题的答复。项目组根据预审会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重点核查和材料更新。项目通过质量控制部预审和工作底稿验收后,经质量控制部主管同意,质量控制部将《质量控制部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预审意见》等内核委员会会议申请文件呈报内核团队。 2025年 11月 26日至 2025年 12月 3日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对以 2025年 9月 30日作为申报基准日的申报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核。 2、内核部门审核过程 一创投行同时设立常设和非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风险管理部内设内核团队(以下简称“内核团队”)作为常设内核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 (1)内核团队审核过程 本项目呈报内核团队后,内核团队对本项目进行了书面审核。内核专员在收到完备的内核申请材料后,对本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和内核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内核审核意见。项目组针对内核审核意见关注问题,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内核审核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 对内核审核意见回复无异议后,2025年 10月 23日内核团队组织召开了项目问核会,内核负责人和保荐业务负责人就项目尽职调查等执行过程和质量控制等内部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项目组进行了问核。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公司组织召开内核委员会会议。 (2)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与内核意见 2025年 10月 27日,一创投行召开本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对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内核委员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充分讨论,项目组成员进行了相应的陈述。会后,项目组成员对内核委员会会议意见进行了相应落实,并将落实更新情况向内核团队予以书面说明,并经内核团队审核确认。 (二)内核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深交所。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本次发行有助于增强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证券发行经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不存在《证券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报送深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00%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2024年 12月 2日,发行人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2025 年 12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项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至 2026 年 11 月30日。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五)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次发行不存在上述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被用于油田服务设备更新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没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和数量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价格为 3.9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 A股股票交易均价(4.93元/股)的 80%和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的较高者(计算结果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至限售期届满前,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亦应遵守前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相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则限售期将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的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的情形。 (八)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50,000,000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2、关于时间间隔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 18个月,符合时间间隔的要求。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 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发行属于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可以将募集 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19,7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 油田服务设备更新升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债务。 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系投 向主业。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有关条件的要求。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行业与经营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或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原油价格持续低迷,各大石油 公司将会较为一致地采取压缩投资,削减成本的策略。如果油价无法长期维持合 理水平,通过产业链的传导效应,石油公司可能会减少或延缓对油服行业产品及 技术服务的需求,进而将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从中长期来看,油气开采行业在未来仍将保持较大的投资规模,从而带动油服行业增长,行业整体增长预期将使现有竞争者增加在该领域的投入,并吸引更多的潜在竞争者进入,导致行业竞争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和装备的先进性,不能持续提高技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不能充分适应行业竞争环境,则会面临客户资源流失、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聚焦于石油技术服务和油田相关的配套服务,且市场主要集 中在新疆地区。由于国内石油勘探开发领域垄断性较强,公司主要客户是中石油 等在新疆的各大油田公司,市场区域及客户高度集中,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风险。 如果目标市场的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将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油田技术服务、工程施工主要在野外作业,作业区域点多线长,且多 处于油田危险区域。油田地质情况、气候、设备操作及其他意外情况可能导致人 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及作业中断等不可预料或者危险的情况发生。生产 安全问题会影响作业工期、作业质量和甲方对服务单位的业绩考核,一旦发生重 特大事故,公司的市场形象将会受损,对未来市场开拓和业绩增长将产生不利影 响,甚至面临停工或退出市场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数,公司控股股东与 管理层也采取并计划实施一系列改善公司业绩的措施,但公司经营业绩受到甲方 投资预算、行业内竞争情况、成本控制效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未来依旧存 在继续亏损的风险。 2022年末、2023年末、2024年末和 2025年 9月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5.19%、74.94%、83.21%和 90.79%,资产负债率持续提高使公司财务杠杆风险增大,进一步限制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发行虽然有助于降低资产负债率,但公司依旧面临较高的偿债风险。 2022年、2023年、2024年和 2025年 1-9月,公司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595.97万元、-2,225.02万元、8,978.54万元及-11,627.66万元,2023年和 2025年 1-9月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呈净流出状态。若未来公司在业务发展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将对公司营运资金的正常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存在一定资金流动性风险。 油气田技术服务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随着国内能源需求快速 增长及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改革不断加深,油气田技术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将增加。 如果未来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地区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有可能对企业未 来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克拉玛依城投直接持有公司 47,169,968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 18.00%),同时通过接受燕润投资表决权委托享有 31,446,31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1.9999%)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 合计控制公司 29.9999%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燕润投资所持股份已办理质押手续,质权人为中海鑫晟。克拉玛依城投、燕 润投资与中海鑫晟三方协议约定燕润投资对质押股权所有人未变更期间,燕润投 资仍按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中海鑫晟对此知悉、同意并配 合;如质押行为导致该部分股权所有权人变更为中海鑫晟,则在股权所有权人变 更后,由中海鑫晟代替燕润投资成为《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方,继 续履行原《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燕润投资的义务。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发行 5,000万股计算,克拉玛依城投直接持股比例将增加至 31.14%,同时通过接受表 决权委托享有 10.08%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准油股份 41.22%的表决权。 2024年 6月 28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京 01破申 775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燕润投资与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 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燕润投资破产清算导致其持有的准油股份股权可能被处 置,《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权利义务并不当然对新股东有约束力, 若发生表决权委托终止事项,控股股东所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将会降低。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一)及情形(二)为:“(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2025年 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21,338.93万元,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3,292.70万元, 若公司 2025年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亿元,且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公司股票将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ST);公司截至 2025年 9月末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3,542.53 万元,若公司持续亏损导致公司截至 202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数,公司股 票将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部分用于投资油田服务设备更新升级项 目。该项目是公司在深入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水平,以及公司自身发展 战略和技术条件的基础上作出的投资决策。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 证。但如果公司所处行业发生周期性变化、行业竞争加剧、产业政策突变等,不 排除产品价格出现下降和相关产业不能保持同步协调发展的可能,将导致本次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益。 3、本次发行的相关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每 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摊薄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能否获得 前述批准及取得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 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审慎作出自主独立判断。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石油技术服务行业具有技术多样、专业面广、产业链长、竞争性强、不具有自然垄断性等特点,适合于通过竞争来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效率和活力。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和竞争机制的逐步完善,石油技术服务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机会,部分优势企业逐步扩大市场范围,并利用收购、兼并等手段,向大型石油技术服务公司的方向发展。 发行人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公司具有油田动态监测资料录取、资料解释研究和应用,开发方案设计、治理方案编制,井下作业、增产措施施工及效果评价,油田区块管理的综合性一体化油田开发管理能力,以及与之配套的设备;同时作为油田技术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与主要客户建立并保持了相对稳定的市场关系。 作为克拉玛依市国资委控制的企业,在国家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国家能源安全战略大力支持国内油气资源开采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培育壮大油气生产加工产业集群的规划背景下,发行人可能迎来改善业绩的重要机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也有助于增强发行人业务承揽和施工能力,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提升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克拉玛依城投,克拉玛依城投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 A股股票。经核查,发行人董事会事先确定的投资者中没有私募投资基金。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等规定,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经保荐机构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附件: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曹振杰、李兴刚担任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准油股份 002207.SZ,深交所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曹振杰,保荐代表人,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参与拓新药业(301089.SZ)IPO项目。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李兴刚,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参与了力合科技(300800)IPO、中科信息(300678)IPO、福鞍股份(603315)IPO、东方通(300379)IPO、京威股份(002662)IPO、粤海饲料(001313)IPO、凯莱英(002821)非公开发行和科拓生物(300858)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最近 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目前,无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曹振杰、李兴刚在担任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准油股份 002207.SZ,深交所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后,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深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 特此授权。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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