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00238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 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 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2、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公告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内 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 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6、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 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责任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事件时,公司在进 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 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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