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航发控制(000738):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证券代码:000738 证券简称:航发控制 公告编号:2025-059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 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闫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闫聪敏: 经查,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超额、超期的情况 2022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1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金额存在超出额度的情况。对于购买7天通知存款的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4年10月24日董事会决议期限届满,公司购买的部分理财产品因尚未到期未予赎回,公司至2024年12月4日方召开董事会再次审议通过现金管理相关议案。对于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2月3日之间存续的定期存款等现金管理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闫聪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二)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超期的情况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和关联方中国航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发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3年。2024年11月15日,前述协议有效期届满。公司直至2024年12月20日方召开股东大会再次进行审议。公司未做好审议程序的衔接,在未经再次审议和披露的情况下与航发财司继续发生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闫聪敏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该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控执行,提高募集资金使用和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防范合规风险,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全体董监高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对《警示函》中指出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存在超额部分办理7天通知存款和定期存款超期、与航发财司的关联交易存在超期等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认真反思、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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