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缘药业(600557):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并修订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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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2月12日 19:00: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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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康缘药业:江苏
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并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简称:
康缘药业 证券代码:600557 公告编号:2025-042
江苏
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并修订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
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及《公司章程》变更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删除与监事会、监事相关内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二)增加董事会席位
为保障董事会规范运行,满足公司发展需要,提升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9名增至11名,其中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增加董事人数后,公司非独立董事人数由6名增至7名,独立董事人数由3名增至4名,独立董事人数占公司董事总人数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现行条款 | 拟修订为 |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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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
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公
司董事会认定的人员。 |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药、
化学药、生物药、天然药物制品、食品(以上按
许可经营)、日用化学产品(限行业分类268类)
的生产;药品、食品的原料、辅料、中间体、包
装材料、试剂耗材(不含危化品)、设施设备的
收购、加工、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制企业进
出品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药、
化学药、生物药、天然药物制品、食品(以上按许
可经营)、日用化学产品(限行业分类268类)
的生产;药品、食品的原料、辅料、中间体、包装
材料、试剂耗材(不含危化品)、设施设备的收购、
加工、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制企业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特殊
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
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
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
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6人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8人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第八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第八十四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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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由股东担任
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
事、监事的,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
的身份证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监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
分别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即参
加股东会的股东,包括通过网络投票的公众股股
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
票数可以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
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在董事、监
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采取差额选举
方式。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
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
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 | 第九十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董
事的,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提案中须同时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
明、简历和基本情况。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董事会和有权提名的股东提名的候选人分别不得
超过应选人数的一名。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公司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即参加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通过网络投票的公众股股东(以下简
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可以全部
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
选人。在董事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采取
差额选举方式。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
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
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目;
……
(四)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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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 ……
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 第一百〇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
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
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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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则、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则、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
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
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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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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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
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
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不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股份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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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第七章监事会”,其他如仅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或仅由“监事会”变更为“审计委员会”,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如条款序号变化、表述的变化、标点的调整等,不再逐项列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事宜。
三、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以下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 序号 | 制度名称 | 是否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是 |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是 |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是 |
| 4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是 |
| 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 是 |
| 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7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 否 |
| 8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否 |
| 9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否 |
| 10 | 总经理工作细则 | 否 |
| 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 否 |
| 12 |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 否 |
| 13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否 |
| 14 |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否 |
| 15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否 |
| 1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否 |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需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16项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
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