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红 宝 丽(002165):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5-058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宝丽”)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21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 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 陈洪明、陶梅娟: 经查,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2年6月及2024年2月,红宝丽子公司分别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提供资 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于当年末全部收回。公司未及时披 露关联交易,也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2022〕26号,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五条第四项等规定。宝源投资作 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8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 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勤勉尽 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红宝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及《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红宝丽应采取 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宝源投资应 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相关责 任人员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 次发生。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方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严格整改。 《警示函》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已于当年全部收回,用于原材料采购, 公司将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公司还将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 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