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同步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3.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
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68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财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
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519241679。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
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68号)批
准,由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财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
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913300007519241679。 |
| 2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3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总审
计师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
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
“ ”
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运
营总监、首席信息官、总审计师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
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
| 4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要的条件。 |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
条件。 |
| 5 | 第十七条公司积极发挥党的领导和现代公司治理双重
优势,构建公司党委全面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监
事会独立监督、经理层负责落实、专门部门协调指
导、业务条线具体实施的文化建设治理机制,统筹推
进公司文化建设。 | 第十七条公司积极发挥党的领导和现代公司治理双重
优势,构建公司党委全面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审
计委员会监督、经理层负责落实、专门部门协调指
导、业务条线具体实施的文化建设治理机制,统筹推
进公司文化建设。 |
| 6 |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情形。
公司因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 第二十八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 7 |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二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因
25%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
股份变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
定;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
1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 8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5%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
6
者在卖出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6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
5%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5%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后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6
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5%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
| |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30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30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9 |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
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设立专职副书记1名,
专责抓好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 第三十五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
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设立专职副书记1名,专责
抓好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
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
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委。 |
| 10 | 第三十八条公司党委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
治核心,公司其他法人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党委核心 | 第三十八条公司党委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
治核心,公司其他法人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党委核心 |
| | 地位,做到权责边界明确,实现体制机制无缝衔接,
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
司治理机制。公司党委要尊重和支持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地位,做到权责边界明确,实现体制机制无缝衔接,
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
司治理机制。公司党委要尊重和支持股东会、董事
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审计委员会依法履行
监督职权。 |
| 11 | 第四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四十四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
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 他权利。 |
| 12 |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
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
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
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
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
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告:
(一)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经营管理的主
要负责人;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
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
| 13 | 第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
180 1% | 第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180 |
| |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提起诉
30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
成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80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日内未
30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
180 1%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 | | 讼。 |
| 14 |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15 |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
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
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公司或者客户的资
产,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
合法权益;
(四)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
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
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
保;
(五)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公司经营管
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
理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
出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公
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三)滥用权利或影响力,占用公司或者客户的资
产,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
合法权益;
(四)违规要求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
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
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
保;
(五)与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公司经营管
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
理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
| |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
配合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及
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 个工作日内向
2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不得配
合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发现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上述情形,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在 个工作日内向
2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
| 16 |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
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二)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第五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
益,违反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二)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严格履行所
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
|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
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
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
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经营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
| | |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17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
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产 |
| |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或处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
后) 的事项;
30%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决定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
构;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
后) 的事项;
30%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决定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
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
| 18 |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
| 19 | 第六十九条监事会、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股东会的,
需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 第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符合条件的股东召集股东会
的,需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 |
| 20 | 第七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
10%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10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5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以
10%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
5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90 | 第七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
10%
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10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5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10%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5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日以上
90 |
| | 持有本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10%
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10%
行召集和主持。 |
| 21 | 第七十二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
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22 | 第七十三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23 | 第七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 第七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
| |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24 | 第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
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25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
| 26 | 第八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八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
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授权委托书未列明股东具体指示以及有效期限
的,视为同意受托出席的人员按照其意愿进行投票,
授权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会结束。 |
| 27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 28 | 第九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九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 29 | 第九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 第九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
| |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述职报告。 |
| 30 | 第九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九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31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32 | 第九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 第九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
| |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10 |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年。
10 |
| 33 | 第九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1%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对不得行使表决权
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
《证券法》的限制。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
| | |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34 | 第九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特别决
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35 | 第一百〇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一百〇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 36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董事(含独立董事)、
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表决。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股东会的选举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
| | | 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37 | 第一百〇四条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为:采用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
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
制的功能。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
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
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
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
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
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
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董事获得当选,其
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半数。 | 第一百〇四条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为:采用累积投票
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
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
有候选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功能。股
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
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
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
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
决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
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董事获得当
选,其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半数。 |
| 38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
在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相应资格、股东会审议通
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在符合证券公司
董事相应资格、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
就任。 |
| 39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
| |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40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内部董事(含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其他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二十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内部董事(含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其他职务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41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 |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
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 42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人组
成,其中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4
名、职工董事1名。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人组成,
其中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4名、职工董事1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43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
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
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
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风险管理职责;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推进风险文化
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
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
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风险管理职责;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总经理、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审计师,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总审计师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审议批准公司合
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
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七)根据本章程及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决定公司工资总额;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九)审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方略、总体目
标、发展规划等与企业文化相关重大事项;
(二十)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总审计师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审议批准公司合
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
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
在的问题,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
工作;
(十七)根据本章程及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决定公司工资总额;
(十八)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九)审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方略、总体目
标、发展规划等与企业文化相关重大事项;
(二十)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批准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
| | 任,批准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
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
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44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 45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1/2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10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1/2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10 |
| | 会议。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10
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
3
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
上述通知期限限制。 | 事会会议。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
10
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
3
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
限限制。 |
| 46 | 第一百五十四条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
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董事会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 第一百五十四条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
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
会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
| 47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
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的,审计委员会应当要求董
事会纠正,经理层应当拒绝执行。 |
| 48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委员会、
ESG
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 |
| 49 | 第一百六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
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出候选人
名单,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 委员会由 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
ESG 3
含 名独立董事。
1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 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3 | 第一百六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应当由董事组成,专门委
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工作经验。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出候选人
名单,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名以上委员组成,
3
其中至少包含 名独立董事。
1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 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
3 |
| | 名独立董事。
1
审计委员会由 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
3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并且至
少有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年以上。
1 5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 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
3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含 名独立董事。
1
审计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
5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并且至
少有 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 年以上。
1 5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由 名以上委员组成,其中独立
3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 50 | 第一百六十四条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国家相关
政策;
(三)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其他相
关问题,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战略,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改革创
新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五)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六)对公司ESG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
议,包括ESG治理愿景、目标、政策等;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六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一)了解研究公司整体发展状况,审议公司发展战
略及相关研究报告;
(二)分析国内外行业动态与政策环境,研判其对公
司发展的影响;
(三)负责公司ESG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治理体系的
研究、规划与目标设定,审议可持续发展报告;
(四)对公司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改革创新等事
项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五)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执行进度与目标达
成情况,评估相关风险,听取内外部反馈并提出改进
建议;
(六)推动与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沟 |
| | | 通,评估可持续发展治理成效,促进可持续发展文化
建设;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51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
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的
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
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
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52 | 第一百六十八条各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天通知全
3
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一百六十八条各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天通知全
3
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
| |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司董事会。 |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各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另行规定。
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司董事会。 |
| 53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总经理助理若干人,财务总监1人,合规总监1人,
首席风险官1人,董事会秘书1人,运营总监1人,
首席信息官1人、总审计师1人。董事可以受聘兼任
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本章程规定,兼任职务的
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
定。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至5
人,财务负责人1人(即财务总监1人),董事会秘书
1人,总经理助理3至6人,合规总监1人,首席风险
官1人,运营总监1人,首席信息官1人、总审计师1
人。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但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本
章程规定,兼任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 54 | 第一百七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
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
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七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 55 | 第一百七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 第一百七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
员; |
|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四)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四)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
(五)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56 |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投资者、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协助董事会开展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六)《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投资者、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协助董事会开展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六)《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
| 57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
事会秘书,但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 |
| 58 | 第八章监事会 | |
| 59 |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
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
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
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
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
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
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税后利润的10%,
作为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税后利润的10%,
作为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
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
金。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 | |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60 |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61 | 第二百三十四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
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
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
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 第二百零六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
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
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
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决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
| |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表决通过。
1/2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
2/3
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便利条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表决通过。
1/2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
2/3
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便利条件。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
| | 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
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
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
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监
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 | 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
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
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
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可能损害公司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
进行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 |
| | 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
予以纠正。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合
法参与股东会的权利,通过电话、互动平台、邮件等
e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
2/3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 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
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
东合法参与股东会的权利,通过电话、互动平台、邮
e
件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
2/3
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
| 62 | 第二百四十五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管理机关批准。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管理机关批准。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
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63 | 第二百四十七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
| |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
10 30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
30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45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
10 30
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30
日起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45
担保。 |
| 64 | 第二百四十九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
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
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65 | 第二百五十一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
10 30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45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 | 公司依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30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66 | 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
| | 关办理变更登记。 |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
“ ”
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制定本规则。 |
| 2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
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
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
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
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
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3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
| 4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会。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
| |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个月内举行。
6 | 束后的 个月内举行。
6 |
| 5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
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2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以上的股东请求
10%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 ”
告。 |
| 6 |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
| |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见。 |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7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审计委员会、符合条件的股东召
集股东会的,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 8 | 第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10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5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9 | 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
| |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10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5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10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提出
10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5
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10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 10 | 第十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 第十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0% |
| | 请求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10
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10%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5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日以上
9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10%
行召集和主持。 |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5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日以上单
90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10%
集和主持。 |
| 11 | 第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
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的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 12 | 第十二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
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公司章程的规
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审计委员会、股东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13 |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14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
3%
会提出议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
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3%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10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
2
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公司
1%
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
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1%
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10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2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
| |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15 |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
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
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16 |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
(二)会议地点;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十六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
(二)会议地点;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八)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
5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须的资料。需
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日前予以披露。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 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
5
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须的资料。需对股东会
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 日前
2
予以披露。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个
7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
| 17 |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 第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股东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董事监督管理
有关规定。 |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18 |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第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2 |
| 19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地
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决定的地点
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20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
| |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
3:00 |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
3:00 |
| 21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22 |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
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 23 |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标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 第二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
| |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或授权;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24 | 第二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或授权不明的,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删除 |
| 25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质询。 |
| 26 |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
| |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
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
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继续开会。 |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27 |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七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 |
| 28 | 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二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29 |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或名称、召开 |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方式以及会议议程;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
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30 |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依法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三十一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的有效资料等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 31 |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 | 第三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
| |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32 | 第三十四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 第三十三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 |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33 |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
议。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34 | 第三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35 | 第三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
形式; | 第三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
| | (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
的事项;
30%
(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及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 的事项;
30%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36 | 第三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授予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其他人员管理。 | 第三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37 | 第三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董事、监事的
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选
30%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股东会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 38 | 第四十条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
该选票应当列出该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人的名单,并
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需要。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
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
(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
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
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
的董事(或者监事)。 | 第三十九条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为:采用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有一张选票;该选票应当列出该
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拟选任的董事人数,以及所有候选
人的名单,并足以满足累积投票制的需要。股东可以自
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
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
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
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候选人所投的
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投票结束
后,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
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的董事。董事获得当选,其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
东会表决权半数。 |
| 39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按相关规定就任,公司应当自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 第四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按公司章程规定就任,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决议之日
起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5 |
| 40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个
2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个月内实施
2 |
| | 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具体方案。 |
| 41 | 第四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
表决,应当按照议案顺序逐项进行表决。对同一事
项的两个不同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按照该提案提
交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前个议案通过后,不得再
对后个议案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四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
同时投同意票,否则视为弃权。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42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
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43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44 |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 果。 | |
| 45 |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46 | 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四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 |
| 47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
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48 | 第五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
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第五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49 |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
的;
(二)股东大会要求修改。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会要求修改。 |
| 50 |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 年 月 日
2018 12 27
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同时废止。 | 第五十五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 年 月 日开始实施的
2022 4 2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