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乳业(001318):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1318 证券简称:阳光乳业 公告编号:2025-042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南昌致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特别提示: 一致。 特别提示: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江西阳光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南昌致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致合”)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南昌致合持本公司股份5,1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8%),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4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2,826,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5,653,2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南昌致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昌致合持有公司股份5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1844%,阳光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南昌致合共持有公司股份205,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7376%。具体情况如下:
1、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为了满足股东自身资金需要。 (2)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 (3)减持数量及比例:合计减持不超过8,479,8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在减持计划期间内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三个月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三个月内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股份来源: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7)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减持事项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南昌致合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③如本单位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情形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本单位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②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单位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在本单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价。减持股份的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若自本次发行上市至减持公告之日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单位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律程序,并提前3个交易日(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披露时间)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④如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单位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正常履行中,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3、南昌致合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南昌致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南昌致合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4、阳光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南昌致合减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西阳光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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