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12月0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监事会成员职务自然免去,感谢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辛勤付出。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章程条款中涉及将“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以及因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动等非实质性修订,不在对照表中单独一一列示,具体修改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拟按照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修订制度列表如下:
上述修订和新制定的制度中,第6、9、11、14-17、19、20项制度,需进一步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余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修订类
型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
东路10号。 |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
东路10号。
邮政编码:401220 | 修改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235.3407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29,964,639万
元。 | 修改 |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修改 |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新增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 修改 |
|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
|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总监
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同等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
)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修改 |
|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新增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 修改 |
|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
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执行。 |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相关主体适用本节规定。 | 新增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权益。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 修改 |
| |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
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
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新增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10
收到提案后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修改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 修改 |
|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修改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接到通知后将予以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 修改 |
|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修改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
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
比例。 | 修改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 修改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 修改 |
|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一人,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修改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修改 |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公司董
事担任,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并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修改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修改 |
| -- |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新增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全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 修改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要
求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
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
股东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
程或者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公司董事会还设置战
略与投资、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 修改 |
|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
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具体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 |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 新增 |
| |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
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 | 新增 |
| |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 新增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新增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新增 |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 新增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新增 |
|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 -- | 第一百四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为三名,其中独
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新增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新增 |
| |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三人,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人,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新增 |
|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新增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
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新增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 新增 |
| |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 -- | 第一百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 新增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新增 |
|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
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但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 新增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 新增 |
| |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的除外。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补选监事的任期
以上任监事余存期为限。 | --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删除 |
| 第二节监事会 |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 | -- | 删除 |
|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 | 删除 |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
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
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
作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
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 -- | 删除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 | 删除 |
|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参照本章程关于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