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603191):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年12月11日 00:51:16 中财网
原标题:望变电气: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参股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制作、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上述不良影响具体包括:因重大差错影响投资者或年报使用者对公司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并导致投资者诉讼的情形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二)通报批评;
(三)赔偿损失;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直接责任人”是负责具体业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部门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指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给予直接责任人第十三条第(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第十三条(二)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给予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二)至
(三)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如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第十三条第(三)至(五)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下属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应当以其单体财务报告为基础,并参照本制度的相应标准执行。

子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给予该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三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多家子公司出现会计差错,累计后共同导致本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的,可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三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

子公司单体的会计差错导致本公司出现重大会计差错,给予该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第十三条(一)至(四)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如有本制度第八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给予第十三条(三)至(五)款的一项或数项处罚。子公司有关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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